高压氧科室有病房、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医疗机构,可根据需要增加医用氧舱人员配备。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从事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医护人员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
(二)经过省卫生厅认定的医用高压氧舱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医用高压氧舱上岗合格证”。
(三)大型多人氧舱须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名护士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类型氧舱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名护士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医用氧舱日常维修保养及其管理人员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江苏省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医疗机构购置、安装医用氧舱须具备的条件、要求及程序
(一)基本条件
1、医疗机构须购置已取得“A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按国家法规、标准制造的合格医用氧舱。
2、医疗机构购置进口医用氧舱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按《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医用氧舱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应符合GB/T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3、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须先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邀请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以及高压氧医学等方面的专家,对本单位拟购置氧舱方案和安置氧舱的场所等内容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
(二)医用氧舱的安装应遵循下列程序
1、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氧舱安装前,须向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提交施工告知书,并报送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检验范围的医用氧舱检验机构),经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安装。
2、安装过程须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检验范围的医用氧舱检验机构)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医用氧舱安装完毕后,监督检验机构出具“医用氧舱产品安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医用氧舱安装、调试完毕后,氧舱使用单位应根据《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医用氧舱国家标准》等规定,组织对医用氧舱验收。验收工作应有使用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代表参加,并应聘请高压氧医学、质检、消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