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强政府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吕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加强政府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吕梁市加强政府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及部门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吕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乡三级政府及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除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O]8号文件明确同煤集团、焦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省煤运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等省属七大煤炭集团及中煤集团的全资及控股煤矿)各类煤矿企业履行安全监管责任适用本规定(下同)。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对全市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度,组织实施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组织编制全市煤矿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制定符合吕梁实际的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措施、规定、实施细则。
(三)督促县(市、区)政府认真履行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使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组织开展对全市煤矿的执法检查,开展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五)研究部署、组织开展全市煤炭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整治,严厉打击私采滥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六)完善市级煤炭工业管理机构,配足配齐监管人员,保障监管装备、经费、设施到位,并加强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和安全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