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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强政府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七)成立煤矿企业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保证装备、设施、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离柳焦煤集团所属煤矿实施监管。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度,组织实施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组织制定本县(市、区)煤矿企业安全发展规划,根据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以及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三)督促乡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

  (四)督促煤炭主体企业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并要求其加强对所属煤矿企业的监管。

  (五)组织召开全县(市、区)煤矿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开展本县(市、区)煤矿的执法检查,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县(市、区)范围内煤炭行业生产、经营秩序整治,严厉打击私采滥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七)组织实施确定为关闭矿井的关闭工作,并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八)建立健全煤炭工业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人员,保障装备、经费到位,并加强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和安全监管职能。

  (九)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严格落实一组五矿监管制度,归口煤炭部门管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监管。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各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制度,实施煤炭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建立相应的煤炭安全管理机构,配合县(市、区)政府及其煤炭部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市、区)政府及其煤炭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秩序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私采滥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加强巡回检查,维护良好的煤炭开发秩序。

  (五)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对关闭矿井实施关闭,并加强日常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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