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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强政府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六)协调村矿关系,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矿区安全稳定。

第三章 煤炭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县两级煤炭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煤炭行业政策,组织实施市政府出台的《吕梁市加强全市煤炭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依据煤炭行业法律、法规、规程,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煤炭部门负责全市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市政府编制的煤矿企业安全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煤矿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根据不同阶段、不同时期工作要求以及存在的共性问题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二)严把煤矿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格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初审和审批工作,不达标准不得上报和批准开工建设,严格生产矿井安全条件审核,不符合条件不得批准复工、复产。

  (三)引导、督促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矿井装备水平,强化安全监控措施,夯实安全基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督促县(市、区)煤炭部门落实煤矿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制度。

  (五)强化服务职能,要深入煤矿井下一线,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帮助研究解决。

  (六)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非法、违章事件。

  (七)对全市煤矿“六长”登记建档、备案。

  (八)督促县(市、区)政府以及县(市、区)煤炭部门对确定为关闭的矿井实施关闭。

  (九)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采滥挖、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维护煤矿企业良好的生产、建设秩序。

  (十)加强煤矿职工队伍建设,强化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十一)在行业管理、安全监管上对县(市、区)煤炭部门予以指导。

  第八条 县(市、区)煤炭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市、县两级政府编制的煤矿企业安全发展规划以及市煤炭部门制定的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本县(市、区)煤矿企业的安全水平,制定年度具体的工作方案,把安全工作任务、措施落实到具体矿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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