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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加强政府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严把煤矿企业市场准入初审关,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不达标准的不得上报,对生产矿井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得初验,更不得上报审批。

  (三)根据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强制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提高矿井装备水平,强化安全监控措施,夯实安全基础,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负责并督促煤矿企业足额上缴风险抵押金,监督煤矿企业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安全费用。

  (五)加强对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督导,发挥企业内部安全监管作用,重点要强化煤矿企业现场管理,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加强现场隐患排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督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做到所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的有效监控,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

  (六)对辖区内煤矿“六长”审核、任命、考核,并登记建档,同时报市煤炭部门备案。

  (七)配合乡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对私采滥挖、非法生产矿点的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县(市、区)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从重从快打击,维护矿区生产秩序。

  (八)督促并配合相关部门对确定为关闭的矿井实施关闭,同时配合乡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九)认真落实“五人一组、一组五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加强对五人监管小组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十)加强用工管理,严格执行统一招工、统一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十一)组织开展关键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及全员培训,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技能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各级政府一把手是政府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安全生产助理是政府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者,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措施到位。

  (一)及时掌握关于煤炭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安全业务知识学习,组织开展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人的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指挥、指导、监督水平和能力。

  (二)坚持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并安排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县级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乡级政府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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