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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补充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根据目前各医疗卫生单位药品使用现状及患者用药需求,确定遴选范围,经北京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补充目录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北京市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调整。
  (二)建立健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集中招标采购与配送:参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集中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有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构建现代化物流体系和配送网络,提高配送能力和服务能力,保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储备:市卫生局根据医疗救治需求提出储备品种、数量建议。经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开展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储备,保障基本医疗救治需求。
  3.不良反应监测: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4.上市药品再评价与质量监督:实施上市药品再评价,对药品的质量、安全、疗效等进行系统跟踪评价,公布药品质量的相关信息。
  加强我市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抽验,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验,每季度发布质量抽验公告。对质量不合格产品,依法严格进行查处。
  (三)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
  积极探索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形成机制。在国家和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通过集中采购,形成统一的采购价格,并由工作委员会审定公布。
  (四)建立健全政府补偿机制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由各区县按相关规定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在加大政府财政补助的同时,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或设立“药事服务费”等项目,补偿取消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损失。
  (五)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制度
  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与基本药物报销制度的衔接,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选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甲类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六)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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