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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19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热耗,促进供热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热量的计量。
  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公共建筑是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
  第四条 本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既有公共建筑应当通过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积极开展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公共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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