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公共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热计量收费价格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8〕1886号)中规定的非居民热计量收费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按照用热量征收。遇有价格政策调整时,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热量结算点应当设置在供用热双方管理范围分界点,包括热力站、建筑物(热力入口)。
热力站运行费用、室外管网维护费、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按照供用热双方管理范围从基本热价中扣除。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热量结算点位置、供热面积及供热计量装置设备管理、检定、维护、更换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共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热计量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继续加强全市节能减排监管,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供热行业计量与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
规划设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设计单位切实按照计量与节能标准规划设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热计量表制造、检定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热量表检定能力,为热量表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对供热系统能耗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节能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