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 (含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按定额标准一次性支付,超出定额部分生育医疗费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结算定额标准暂定为:正常阴道分娩1200元,阴道助产术1500元,剖宫产术2000元。
  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后,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及支付规定、就医管理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享受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医疗待遇条件的,生育医疗待遇不重复享受。以上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降低部分药品和医用材料的个人自付比例
  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下调至20%。取消腹膜透析液的自付比例。现行政策规定自付比例为5%、10%、20%、30%的乙类医用材料,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3%、10%、15%和25%。
  (六)增加门诊处方外配待遇
  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的门诊(不包括特殊病种治疗)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处方外配管理办法及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参照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处方外配发生的医疗费列入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累计。
  (七)调整部分就医管理政策
  1.扩大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后,可转往市外非指定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中,转往三级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 20%;转往其它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25%。参保人员转往上海、杭州指定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仍为15%。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后,参保人员因患罕见、疑难病症需转往市外非指定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付比例统一按上述规定执行。
  2.延长零星报销时限。其中,异地定点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12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转外地就医、急诊等其他情形的,应在医疗机构出具结算票据的6个月内办理零星报销。
  3.延长家庭病床核准的有效期。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核准的,核准一次的有效期延长为6个月。
  4.扩大异地居住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调整后政策的执行时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