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
(洪府厅发〔201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加快危旧房改造步伐
(一)进一步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确保完成全市2010年开工建设廉租住房5000套的建设任务。
(二)继续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2010年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1500套,中签家庭可在全市城区范围内自主选购小户型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三)全面启动老城区低洼危旧房改造。
积极鼓励房屋拆迁货币补贴方式。被拆迁人以补偿的货币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仅对其差额部分征收契税。对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作为拆迁安置房的,等面积部分免征买方契税。
二、优化土地供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四)促进土地市场供需平衡。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市场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加大土地供应量;进一步改善土地供应结构,合理选址,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五)统一全市土地市场。继续将各辖区(含开发区和新区)的土地纳入全市统一收储范围;根据各地房地产供销情况和区域平衡的要求,将各辖区土地供应纳入总盘子,统一编制出让计划,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
(六)严格贯彻国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开发企业分期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