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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


  (七)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

  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依法处理违规囤地,加快盘活已出让用地。对于新出让的土地项目,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建设周期,在出让合同中明确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间和相应处罚条款。违反合同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八)建立行政审批事项集中会商机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加快项目审批手续的办理时间,推进在建住宅施工进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给。

  三、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九)适当调整城区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本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具体为:从2010年3月1日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时间和登记备案时间均在此之后),各地区普通住房的价格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5500元以下,二类地区5200元以下,三类地区4700元以下,四类地区3200元以下,五类地区2800元以下,六类地区2000元以下。

  今年适时调整全市城区二手住房指导价格,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十)实施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1、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的最高限额由35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调为40万元。

  3、取消职工再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时间间隔限制,即购房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即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4、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房地产税收和金融政策,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十一)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十二)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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