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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一)前置条件是对各区县(自治县)城乡饮水安全工作进行年度目标考核的必备条件,具体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已验收工程出厂水水质达标、经审计稽查未发现重大问题、执行材料设备市级准入制、自觉执行“三公示”、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案件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此项不设置评分,但若任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则考核结果为零分,以下各项不再进行考核。
  (二)组织领导是为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对城乡饮水安全工作重视程度而设置的项目,重点考核组织领导是否到位、目标责任是否落实、部门分工合作是否协调等。
  (三)前期工作重点围绕实施方案编制与审批、年度计划申报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四)建设管理重点考核“六制”执行情况以及质量监督与建设效果等方面。
  (五)竣工验收具体考核年度建设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工作以及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执行竣工验收一票否决制等。
  (六)运行管理重点考核工程运行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水价机制是否健全、管理制度是否上墙、人员培训是否到位、应急供水预案是否落实等。
  (七)日常工作重点对各区县(自治县)报送工程建设进度、相关备案资料及其他临时交办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评分与等次

  第七条 为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积极探索城乡饮水安全建设管理新机制,加大对该项工作宣传力度,出台保障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的相应政策,积极开展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达标创建活动等等,在年度目标考核时对完成上述突破性工作的区县(自治县)给予相应加分(见附表2)。
  第八条 对于年度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在市级以上媒体曝光、受到市水利局通报批评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发生到市级以上国家机关上访事件的区县(自治县),在年度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减相应分值(见附表3)。
  第九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100分制,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良等次,考核得分80-90分为合格等次,考核得分8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 奖惩

  第十条 城乡饮水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直接按该项工作占“禹王杯”水利综合目标考核分值权重进行折算。同时,该项考核结果也将直接作为市委、市政府考核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政绩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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