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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要求的通知

  (三)报送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1. 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将本级以及所属县(市、区)所有公共机构上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并于每年8月15日前将当年上半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委,同时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上报材料应包括电子及纸质版(加盖公章)。
  2. 各省直单位于每年4月15日前将上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并于每年8月15日前将当年上半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委,同时抄送省节能监察中心。上报材料应包括电子及纸质版(加盖公章)。
  3. 因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系统”尚处于调试阶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网上报送方式另行通知。
  (四)落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人员。
  因机构调整,请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重新确认1名主管领导作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分管领导,并指定1名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随表上报(见附件4)。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将列入年度节能考核内容,并定期进行通报。要把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作为节能表彰奖励的重要因素,对未按照要求报送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节能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资格。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将作为申请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工程、节能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省、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力度,加强对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的检查,对能耗统计原始台账、相关票据进行复核,对迟报、谎报、瞒报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对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或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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