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鲁职赛组字[2010]13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有关高职院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制定了《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赛选手资格审查办法》、《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办法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推动和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高获奖选手的职业素养和理论、技能水平,创新职业教育培养模式,调动全省职业院校参加技能大赛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1、在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
2、指导学生参加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
3、对组织参加全省职业技能大赛,成绩突出的市以及承担大赛赛场贡献较大的院校。
4、对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条 奖项设置
5、个人奖:每个赛项分别评选。根据决赛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按参赛人数或工作组数确定(四舍五入)。个人一等奖,占10%;个人二等奖,占20%;个人三等奖,占30%;优秀奖若干。
6、指导教师奖:对获得大赛一二三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授予“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7、团体奖:面向17个市级单位,按照个人奖各档人数分别记7、5、3、1分累计排列(多人项目分别记9、7、5、2分),得分相同者以个人一等奖多为先。团体一等奖,1个单位;团体二等奖,3个单位;团体三等奖,5个单位。
8、组织奖:大赛设若干优秀组织奖,奖励部分符合要求的市级单位和承担大赛赛场贡献较大的职业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