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赞助奖:面向为大赛提供较大赞助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奖励方式
10、对优秀获奖选手和优秀指导教师颁发证书。
11、对获奖团体、优秀组织单位和贡献较大的企业颁发奖牌。
12、各市、各参赛院校可以对在各级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适当奖金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四条 激励政策
13、对大赛高职组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由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大赛获得竞赛成绩60分以上的参赛选手,晋升和颁发相关专业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已颁布职业资格标准的竞赛项目)。
14、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比赛期间,省经信委将组织有关企业现场观摩,与获奖选手现场签订就业协议。
15、自2010年起,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选手,毕业时可以本人申请,经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等职业院校按有关程序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免当年的省高职对口招生考试,进入我省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对口专业(专科)学习。以上获奖选手所学专业单独招生高职院校所设专业涵盖不了的,可参加全省高职对口招生考试,成绩达到高职对口相近专业最低录取控制线后,可进入高职院校继续学习深造本专业技能和理论;其他获奖选手有继续深造意愿,没有参加高职对口考试的,可参照省内“三二连读”攻读学习模式,参加有关学校组织的“转段”考试,成绩合格者,鼓励其继续深造本专业技能和理论。
16、全国、全省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的获奖证书,可作为今后继续学习深造的技术能力证明。
第五条 附则
17、所有上述获奖选手、教师将全部在教育行政网站上公示并由省大赛组委会建立数据资料库,长期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18、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参赛选手资格审查办法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确保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出风格、赛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