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选手参赛资格
凡申请参加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选手,必须具备和满足以下条件:
1、为山东省职业院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品学兼优, 身体健康;
4、具备相关安全生产常识、熟悉参赛项目职业规范;
5、团体项目的高等职业院校团队选手必须为同校在籍学生。
第二条 资格审查程序
1、参赛市教育局负责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参赛选手资格审查。
2、参赛院校根据大赛相关文件规定的报名时间和地点提交参赛选手报名表,同时提交选手的身份证复印件、盖有所在学校公章的学籍证明。各证件或证明单独复印或打印于A4纸上,身份证丢失者需提供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3、大赛各项目赛点办公室负责参赛选手资格的初级审查,完善选手信息及证明材料,并于比赛开始两周之前将汇总的选手资料提交到大赛组委会下设的资格审查委员会;
4、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比赛开始一周之前对选手资格作出审查,将审查结果报大赛组委会备案;异常情况将与相关市、院校核证,并批复回复和公布不具备参赛资格的人员名单;
5、资格审查委员会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第三条 处罚措施
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将进行以下处罚:
1、赛前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取消选手参赛资格。
2、竞赛期间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将中止参赛选手的比赛;团体项目,将中止相关院校该项目的比赛;同时,取消相关成绩与资格。
3、赛后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将取消选手所获荣誉,追缴精神和物质奖励。
4、以上违反竞赛规则的选手,同时对组队市和学校予以处罚。
第四条 附则
1、所有参赛选手、指导教师如果违反竞赛规则,名单将在教育行政网站上公示,通报全省职业教育系统。每年竞赛参赛选手由省大赛组委会建立数据资料库,长期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2、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