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为了加强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技能大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裁判员
第一条 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简称大赛组委会)设大赛总裁判长,各专业赛项组织委员会(简称专赛委)分别设赛项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至2人。
第二条 根据专业赛项需要,专赛委聘请本专业技能大赛的裁判员若干人,并报赛组委批准备案。
第三条 裁判员必须是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教学、实训和专业技术的专家,并在专赛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大赛规程和评判标准。
第四条 专赛委对裁判员进行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专赛委组织的赛项裁判工作;
2、监督专赛委和裁判长执行的裁判员制度;
3、接受技能大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4、对于本项目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5、对于裁判长做出的最终评判结果,有申诉的权利。
第六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认真钻研本赛项的大赛规程和评分标准;
2、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大赛规程和评判标准公平、公正地做好裁判执法工作;
3、自觉接受总裁判长和赛项裁判长的领导、遵守规则,尊重参赛选手;
4、在比赛过程中对选手成绩严格保密;
5、配合裁判长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三章 裁判员管理
第七条 裁判员参加大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