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0〕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湖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工作,办公厅(室)、发展和改革、监察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建议;
(四)起草依法行政考核结果通报;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