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和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建设与发展的宏观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负责制定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规范、高效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市级城市应按照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组建由政府主办的独立建制的专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县(市)可依托当地公立医疗机构,承担本县(市)的院前医疗急救职能。
第八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一个城市设置一个独立建制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并且有独立法人地位,其级别与当地公共卫生机构相一致。
第九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行统一的执业管理。
第十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三章 功能与职责
第十一条 基本功能
受理公共呼救,对伤病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送)和途中监护。
第十二条 主要职责
(一)按照区域划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二)为国际、国内重要会议,重大社会活动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他相关任务提供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服务。
(三)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紧急医疗指挥和救援任务。
(四)制定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五)建立并完善本区域内的急救网络,缩短急救服务半径,加快急救反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