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收集、处理和贮存与急救相关的急救信息,按规定做好急救信息与资料的记录、统计和报告工作。
(七)定期组织急救人员进行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和地区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八)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下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九)承担对社会公众急救知识普及宣传和急救技能培训义务,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机构与网络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每5万人配1辆救护车;每10万-15万人配1辆值班车。每辆值班车配有4名急救人员。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人员编制按每辆救护车5-6人的标准配备。
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建立统一的120指挥调度通信系统和网络平台,由市120统一指挥调度,逐步完善市、县、乡三级急救网络。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根据所在地人口数量、分布密度、地理特点、交通状况等实际,建立指挥统一、反应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一)城市中心城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3-5公里,平均急救反应间期(接听呼救电话到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间)10-15分钟。
(二)城市郊区、农村等地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8-10公里,平均急救反应间期15-20分钟;边远、欠发达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急救服务半径和急救反应间期。
第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下设急救分站的基础建设按照卫生部《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配备用于传染病救治的专用救护车及人员车辆防护和洗消的装备与设施。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执行救护车辆的配置和装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