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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伤病员转送按照“就近、就急,就医院能力,尊重伤病员或亲属的意愿”的原则;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中毒等专科病患者,转送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突发灾害性事故时,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统一指挥调度。

  第二十九条 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后,急救医师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办理伤病员书面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急救医师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医疗文书,每一位患者都有急救病历,记录急救诊疗的全过程和患者去向。

  第三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建立急救通讯设备管理制度,保持急救通讯畅通。

  第三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制定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使用的医疗设备、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一次性卫生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卫生器材使用后应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保证救护车运行状态和车容车貌良好。

  第三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救护车和设备的消毒、隔离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

  第三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常见各种类别大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并组织进行系统、规范的经常性演练。

  第三十七条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大型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医疗救援预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第六章 指挥型急救分站

  第三十八条 指挥型急救分站(以下简称“指挥型分站”)是指各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在自身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需求状况下,联合本地区具有较高急救能力、能投入所需医疗资源的医疗机构,共同建设的接受统一调度指挥、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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