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执行制度不力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府发〔20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政府部门执行制度不力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眉山市政府部门执行制度不力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执行力,确保制度执行落到实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度执行年”深化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眉府发〔20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组成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制度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行不力,应进行问责:
(一)执行慢,拖延懈怠、推诿扯皮、效能低下,推进不力的;
(二)执行差,各取所需、打折扣、搞变通,措施不力、敷衍应付,执行不到位的;
(三)乱执行,擅作主张、各行其是,制定与上级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制度、规定,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四)其他执行不力的情形。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四)引咎辞职;
(五)免职或责令辞职;
(六)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