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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执行制度不力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执行制度不力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府发〔20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政府部门执行制度不力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眉山市政府部门执行制度不力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执行力,确保制度执行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度执行年”深化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眉府发〔20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组成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制度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行不力,应进行问责:

  (一)执行慢,拖延懈怠、推诿扯皮、效能低下,推进不力的;

  (二)执行差,各取所需、打折扣、搞变通,措施不力、敷衍应付,执行不到位的;

  (三)乱执行,擅作主张、各行其是,制定与上级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制度、规定,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四)其他执行不力的情形。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四)引咎辞职;

  (五)免职或责令辞职;

  (六)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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