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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或企业开发网上购物公共电子平台和BtoC电子商务软件,并免费供商贸流通企业使用的,由专项资金按照不高于实际投入额(包括设计费用、编程费用、线路基础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专项资金对前款规定的项目,每年资助总数为一个。由市科工贸信部门采取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选择的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取得再担保贷款的,由专项资金按照再担保贷款一年期利息的70%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行业内的成长性强企业和对深圳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由专项资金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资金奖励:

  (一)对上年度在本市年纳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比上一年增长15%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奖励30万元;

  (二)对上年度在本市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纳税额比上一年增长30%,且在本市以外两个以上省市增开设门店的连锁经营企业,奖励30万元。

  前款规定的奖励,同一企业最多可获得两次奖励。

第五章 受理及审核

  第十七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目标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支出结构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编制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资助项目所需提供的材料等规定,向社会公布。

  市科工贸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资助项目申报。资助项目申报受理后60日内完成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项目计划文件。

  第十九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对申报的资助项目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对贴息、补贴类项目,由市科工贸信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属于事前资助的,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及经费使用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属于事后资助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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