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奖励类项目,由市科工贸信部门考察及资料审核后,组织中介机构审计。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科工贸信部门按评审或审计结果提出资助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市科工贸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人个有异议的,可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提出。市科工贸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调查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书面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资助项目申报:
(一)申请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财政资金资助的。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备齐下达的资助资金计划的文件、项目申报单位收款收据和银行账户证明材料后,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贴息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年向市科工贸信部门报告一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工贸信部门申报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应接受项目财务专项审计。项目验收完成后,拨付最后一次贴息款。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补助类项目,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科工贸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做出资助资金决算报市科工贸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剩余资金应当返还专项资金。
第七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科工贸信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