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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环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正式投入生产期满一年后的下列项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回顾评价(以下简称回顾评价):

  (一)在生产过程中,因项目的生产内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或对周边环境影响严重、公众反映强烈的建设项目。

  (二)重大市政交通工程、大型港口码头工程、火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泥焚烧厂、医疗垃圾焚烧厂、重化工项目。

  (三)深圳经济特区首例项目。

  以上项目不包括核设施、绝密工程或者其他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

  第四条 回顾评价应当校核建设项目生产实际情况与原环境影响评价预测结果的相符性,根据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目标和发展循环经济目标,提出有效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的整改措施,并结合建设项目生产实际编制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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