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提供回顾评价中的环境监测数据或者组织监测相关数据。
第六条 回顾评价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25号)的规定。
第七条 回顾评价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定的一般性原则、方法及要求开展评价工作。回顾评价具体程序为:
(一)确定范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须开展回顾评价的项目。
(二)招标。项目确定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招标,选取符合条件的环评机构进行回顾评价,并签订回顾评价合同。
(三)资料收集。环评机构应当根据回顾评价合同的约定开展回顾评价工作,并着重收集下列资料:最新环保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污染防治设施方案;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项目运营期间环境管理档案和日常监测数据。
(四)现状监测和调查。在收集上述资料的基础上,环评机构应当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建设项目影响区域内的大气、水环境、噪声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等;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和调查(包括污染物产生量和浓度、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污染物排放方式等);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变化状况调查。
(五)回顾评价。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资料收集、现状监测和调查的基础上,环评机构应当对项目投产前后环境质量变化进行对比分析,对项目实际建设内容、性质、地址、规模、污染物防止措施与环保批复和验收要求是否一致进行说明,并科学评价因项目建设和投产引起的环境质量的实际变化情况,形成回顾评价初步意见。
(六)公众参与。在回顾评价初步意见形成后,环评机构应当向公众公开回顾评价初步意见的相关信息,采用发放调查表、公众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对采纳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给出合理的理由,保障公众对环保工作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形成结论。环评机构应当按照节能降耗、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等目标要求,结合公众意见,形成回顾评价结论,编制回顾评价报告书,明确建设项目尚存在的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的整改措施和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