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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安徽省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做好增殖放流工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省农委《关于报送2009年渔业资源保护项目总结及做好2010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皖农渔函〔2010〕91号),制定增殖放流方案,完善监管措施,规范增殖行为,扩大放流规模,加快资源恢复,提高禁渔效果,
  (七)安排好资源监测工作。为掌握长江渔业资源变化情况,及时评估长江禁渔及增殖放流效果,有关监测单位和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渔业资源监测工作,加强监测数据和信息反馈。监测船要随船携带特许捕捞证,悬挂监测标志旗,在规定的江段和时间执行监测任务。
  (八)预防渔业安全事故发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长江禁渔工作中要始终不放松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务必做到思想认识、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四到位”。密切配合长江海事部门定期开展渔船、渔港及渔业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检查,严禁渔船占用航道生产、夜间和危险天气冒险生产、不着救生衣生产、违章载客运货等行为,坚决防止长江水上重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九)做好材料报送和禁渔总结工作。各地要在重要行动结束后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和禁渔简报。7月5日前,请各县(区)将长江禁渔情况总结及长江禁渔数据统计表(见附表,可从安徽渔业网http://yyj.ahny.gov.cn/sites/yyj下载)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渔政局。各市汇总后,7月10日前报省渔政局。报送纸质文件时,请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联系电话:0551-2642731,传真:0551-2646164,E-mail:0551yy@163.com。

  附件2:
  安徽省长江禁渔工作情况数据统计表(一)

地区政府实施情况宣传情况
政府发布文件、通告(个)政府组织会议(次)政府人员参加禁渔活动  (次)下拨专项管理费   (万元)支付低保金、补助费 (万元)享受低保人数(人)享受补助人数(人)电视报道(次)电台报道(次)报纸刊登文章(篇)发放宣传资料(份)张贴标语(幅)出动宣传车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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