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2汾河发生超标准洪水并呈上涨趋势或山洪河道发生较大暴雨洪水,由市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4.12应急结束
4.12.1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由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综合分析汛情,宣布解除预警。
4.12.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4.12.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洪涝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发生洪涝灾害地区所属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5.2社会救助
5.2.1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资金和物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
5.2.2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5.2.3各级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雨洪水污染物进行清除。
5.3保险
改变洪涝灾害救济传统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加洪涝保险;易受洪涝侵袭的低洼地区贫困企业、居民应提高对洪涝保险意识,加强社会互助经济制度建设。
5.4防汛抗灾总结
各级防汛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洪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及时进行定性定量总结、分析、评估。重大防汛事件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对防洪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负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和义务。
6.1.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6.1.3紧急情况下,通信部门应启动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1.5公众信息交流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宣传途径,广泛宣传洪涝灾害的危害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倡导全社会共同防御洪涝灾害。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重点险工险段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新的险情后,工程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由属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要储备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以满足抢险急需。
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6.2.2应急队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