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2.1市直机动抢险队伍由武警太原支队、太原警备区、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建总公司、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用。
6.2.2.2各县(市、区)建立和落实相应抢险队伍,由所属防汛抗旱指挥部调用,主要承担本地区防汛抗洪任务;紧急情况下接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增援抢险救灾。
6.2.2.3汾河水库防汛抢险梯队由娄烦县、古交市抢险队和清徐县机动抢险队组成,主要承担汾河水库应急抢险。
6.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和发生较大洪水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运输车辆调配、公路及公路桥梁安全、救灾运输车辆调配。
6.2.4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疏导,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2.6物资保障
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排涝设施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储备足量防汛抢险物资;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情况,随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6.2.7经费保障
市财政安排防汛补助费,用于对遭受洪涝灾害的县(市、区)补助和市级防汛抢险费用支出。各县(市、区)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工程修复补助。
6.2.8社会动员保障
6.2.8.1防汛抢险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排涝设施和参加防汛抢险的责任和义务。
6.2.8.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暴雨洪水预测情况做好动员和准备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抢险准备。
6.2.8.3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和单位在防汛抗洪期间,应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及时解决防汛抢险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2.8.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抗灾减灾。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每年汛前,各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编制防汛预案,勘测落实易淹区域群众转移方案,确定安全区和紧急情况下的安置场所;可能被淹没或过水区域应组织人员撤离避险,防止组织群众转移安置时出现社会动乱或人员安全事故。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防汛、气象、水文、水务、城乡建设、城乡管理、房产、安监、国土等部门的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指导组,由各级防汛指挥部调度,为防汛抢险提供技术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宣传
6.4.1.1新闻媒体应配合防汛指挥机构做好防汛抗洪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防汛抢险救灾意识。准确发布汛情信息。
6.4.1.2防汛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市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市指挥部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4.2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防汛抗洪培训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应做到形式多样、内容规范、分类指导,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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