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时间
每年1月1日-12月31日。
五、考核方式
(一)考核类型
1.日常考核。由市城乡管委专门处室或单位负责,每日集中检查和数字城管日记录,每周统计汇总检查结果,在被检对象范围内发布通报。
2.月考核。由市城乡管委协调相关处室和单位负责,每月月底组织一次集中检查,每月检查考核成绩(包括日常考核成绩与每月集中考核成绩)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3.季度考核。由市城乡管委指定处室或单位负责,主要对城乡管理维护改造工程进度和文明安全施工情况进行集中检查。考核结果在城乡管委系统内通报。
4.年终考核。由市政府负责,市城乡管委具体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参加,每年年终检查一次。年终检查考核成绩与全年检查考核成绩一并在全市范围内公布,并按照分组综合排队。
(二)考核方法
1.专项考核。日常考核、月份考核、季度考核主要实行专项考核,以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2.综合考核。年终考核主要实行综合考核。以现场检查,听取被考核单位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人员意见反映,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3.定性考核。对市直部门组、公用事业组主要实行定性考核。
4.定量考核。对城区组、县区组、开发区组及执法管理组主要实行定量考核。
(三)计分办法
1.城区组、县区组、开发区组及执法管理组,采取百分制,满分100分,每次检查累计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加分后总分不超100分。
2.市直部门组、公用事业组,单项成绩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汇总成绩按分值计算,其中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合格为75分,不合格为50分。
3.考核得分=集中检查平均得分×40%+日常检查平均得分×30%+数字城管日常记录×30%。分值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超过两位的,应四舍五入。如无相应检查项目,按照该项目满分计。
(四)考核等次
90分-100分为优秀等次;80分-89.99分为良好等次;70分-79.99分为合格等次;69.99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六、考核机构
成立太原市城乡绿色管理工作考核指导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城乡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市人社局、市文明办、市考核办、市爱卫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宗教局、市林业局、市市容环卫局、市交警支队等为成员单位,协调领导全市城乡绿色管理考核工作。
考核指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管委主任担任。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检查考核办法、标准和细则;对各组实施检查考核,公布检查考核结果,评比表彰、实施奖惩;监督各组及时解决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对城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机构,对本辖区城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实施考核过程中应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干部、市民群众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