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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提高优势农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牧业。
  (三)突出重点、扶优促强,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方式,进行集约化经营,推进农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
  (四)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农牧业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牧区、丘陵山区机械化和设施农业、保护性耕作、旱作节水农业发展。
  (五)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六)完善管理办法,优化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政策活力。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统一、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特色,向优势农畜产品主产区倾斜,向奶牛主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生产环节倾斜,向各级各类农机化示范园区倾斜,向草原畜牧业区倾斜,向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倾斜,向农牧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三)充分尊重农牧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四)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使用的组织化程度。
  (五)操作程序科学、方法简便、措施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我区第一批专项补贴资金控制规模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综合考虑各盟市需求申请、农牧业资源比重、购机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我区农机化重点工作安排,确定101个旗县(场)为中央专项补贴实施地区,其中旗县96个,农牧场5个。每个旗县(场)投入中央财政资金50~2240万元不等,共计45000万元,其中五个国有农牧场501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补贴资金300万元。第二批中央财政资金后续下拨。同时,安排自治区专项补贴资金12100万元,其中11300万元用于对牧民购机实行累加补贴(实施方案另发);800万元用于保护性耕作机械累加补贴,即在中央专项补贴30%基础上,自治区专项再累加补贴20%,总补贴比例达到50%,20%累加额单机不超过1万元。享受牧民购机累加补贴的,不再享受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反之亦然。具体累加补贴品种及补贴额见《2010年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补贴指标分配见《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地区及补贴资金分配表》(附件1)。
  五、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牧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选择条件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养大户;农机化示范园区和保护性耕作示范点的农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报废更新购买农牧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牧机具、购置配套机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牧民申请人员均能接受的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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