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单位(或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制定安全工作方案,报市、县(市、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消防支(大)队审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法人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由举办单位制定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报市、县(市、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消防支(大)队审定。举办单位负责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三、审批程序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二十个工作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或举办场所跨两个以上公安(分)局辖区的,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
(三)其它不需安全许可的各类活动,活动承办者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参照本意见履行安全责任。
四、监管职责
(一)市、县(市、区)公安(分)局及公安消防支(大)队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