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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对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按时向市政府上报送审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对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和调研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和调研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研究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汇报。

  市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
  (一)完成项目
  1、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提报单位:市水利局
  立法目的: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道功能,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
  已提请市政府审议。
  2、青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提报单位:市市政公用局
  立法目的: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
  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10年1月
  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提报单位:市物价局
  立法目的:依法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作用。
  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10年4月
  4、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提报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立法目的: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10年6月
  5、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提报单位:市规划局
  立法目的:进一步完善我市规划法规,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规范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提请市政府审议时间:2010年8月
  (二)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项目
  1、青岛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3、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青岛市精神卫生条例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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