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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监管机构应与从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并实现有关监管信息的即时传递与数据交换。
  第九条 签订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提供其选定的监管银行资料;
  (二)开发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定金或房价款须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发放到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先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按照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的项目用款计划。
  监管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项目用款计划不符合要求的,监管机构通知开发企业调整完善。
  项目用款计划经监管机构审核后,作为监管银行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依据。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监管机构审核确认的项目用款计划;
  (二)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认和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证明;
  (三)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四)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证明;
  (五)申请偿还项目工程开发贷款的,提供有关贷款资料。
  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十三条 监管银行受理开发企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后,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核。对符合项目用款计划和拨付条件的,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拨付;对不符合项目用款计划和拨付条件的,应当向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
  开发企业对监管银行不予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由监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及时将监管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提供给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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