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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新余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余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新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该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㈡申请知名商标认定前,该商标连续2年合法使用,商标权属无争议;

  ㈢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质量稳定,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良好声誉;

  ㈣该商标所指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㈤该商标有严格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保护措施。

  第六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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