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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知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向市工商部门提出延续认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市工商部门应当予以延续认定并公告。每次延续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逾期不申请延续认定的,该知名商标失效。

  第十三条 自知名商标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其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知名商标所指的商品、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知名商标”字样。

  未被认定为知名商标或者未经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工商部门备案:

  ㈠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㈡知名商标所有人转让其知名商标的;

  ㈢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

  第十五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该知名商标所指商品的质量,维护商标声誉。

  第十六条 在知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㈠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㈡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㈢使用知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相近似的包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十七条 在与知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致使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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