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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核准拆迁人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批准,延期的限期不超过1年。暂停期限内,被拆迁人擅自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六、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建设通告或征地预公告后,拆迁人可与被拆迁人协商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项,拆迁人应当根据《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和协商情况,拟定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用益物权、抵押、查封等调查情况;
  (二)拆迁期限;
  (三)拆迁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五)安置所需房屋(含现房和待建房)及相关资料、证明;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项目所在地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应对拆迁人提交的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在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书面告知被拆迁人对拟征收土地及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并告知被拆迁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及提出申请的时限(自书面告知被拆迁人之日起15日内)。被拆迁人依法提出申请的,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应当组织安排听证,并要求拆迁人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并公告后,由拆迁人具体实施。
  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及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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