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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上海汇发[2010]32号)


上海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拟定了《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分局资本项目处境外投资科。

  联系人:朱爱雄、马琳琳
  联系电话:58845486、58845308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附件:
  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订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
  (一)本操作规程所称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浦东新区以及中国境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境外母公司最终控股的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操作规程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时,应参照同期同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三)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四)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五)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分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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