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快从以事后服务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并重服务转变;加快从以服务政府为主,向服务政府、经济、民生“三位一体”并重转变。
(三)加强国民经济核算,遵照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加强对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的统计分析,加大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健全完善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全市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实施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县(市、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增加服务业统计、文化产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和区域经济监测评价考核方面的有关职责。
(七)加强对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八)加强对社情民意的调查研究。
三、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地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起草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重要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