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局、水务局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水务局,并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绩效考评表》(表式附后,统一用Excel格式编制)。市财政局、水务局于3月31日前完成对区(县)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日常考评和专项考评工作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分析总结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成立考评小组,制定考评方案,下达考评通知。
(二)组织实施阶段
1、资料考评。考评小组对被考评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
2、现场考评。考评小组赴现场采取踏勘、询查、复核等方式,核实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质量以及实施效果等。
3、上报绩效考评资料。被考评项目单位根据预期的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情况和考评方案,上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三)分析总结阶段:考评工作完成以后,应及时进行分析总结,落实整改措施,建立考评档案。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水务部门对绩效考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在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附件)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以后该区(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和是否继续成为重点县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水务局对绩效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