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管护机制建设
(6分)
| 1、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超过80%、70%和60%,且运行管护效果良好,分别得6分、4分和2分。
2、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不足60%,或运行管护效果较差,不得分。
| | | 以管护组织建立的相关制度和随机抽查情况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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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资
金
管
理
(30分)
| 8、县级资金投入
(6分)
| 1、区(县)级财政安排了小型农田水利投入,得4分。
2、区(县)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投入达到中央和省级投入的10%以上,得2分。
| | | 以各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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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县级资金整合
(14分)
| 1、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全部落实,得8分。
2、重点县整合资金规模占年度总投资的30%以上、20%以上和10%以上,分别得6分、4分和2分。
3、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未全部落实,本项指标不得分。
| | | 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项目申报文件、县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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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资金监管
(10分)
| 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规范,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 以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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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实
施
效
果
(20分)
| 11、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10分)
| 考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5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2分、新增和改善节水灌溉面积2分、新增和改善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分、提高圩区防洪除涝能力2分、建立完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维护机制2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 | |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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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增加农业生产能力
(10分)
| 考查增加农业生产能力的2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5分、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5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 | |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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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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