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转让时所有权人应以基准房价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交存,权属登记部门依据交存的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本规定实施前应交存维修资金而未交存的,物业所有权人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规定予以补交。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进行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
1.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
2.户外墙面因损坏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保温层施工的。
3.整幢楼外檐面层脱落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需要修缮的。
4.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门窗及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
5.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
2.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原造价20%的。
4.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费用超过电梯原造价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更新的。
7.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其他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括日常绿化养护、水箱清洗等,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