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加强政策衔接。做好新农合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规范补偿工作。应当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再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孕产妇住院分娩),先使用项目资金进行补助,剩余部分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进行补偿。

  四、加强基金监管,完善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七)强化基金监管。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着手,完善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风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统一提取和管理,不再由省级管理。各州(地、市)、县(市、区)财政、审计、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基金监管责任,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定期进行审计监督,不断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加强基金使用的监督和定期评估,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要分设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要坚持新农合基金使用和补偿的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充分发挥农牧民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牧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八)完善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为保证各级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进一步简化补助拨付方式,按照财政部和卫生部要求,我省从2009年起调整了财政补助拨付办法,采取省内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初一次性到位、下年结算新生儿补助资金的方式,要求州(地、市)、县(市、区)补助资金在当年4月底前足额拨付到统筹地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8〕3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足额拨付到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专户,严禁将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挪用或平衡预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列入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州、县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或不足额到位,套取上级补助基金的,对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九)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省、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由省、州(地、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确定,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确定,并实施监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