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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做好全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及饲料、乡镇企业等部门)举办,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设置纳入本管理范围。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农业专业院校、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适用其他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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