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6、农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7、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8、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9、农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0、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l)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