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岗位聘用
44、农业事业单位按照《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5、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农业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
46、根据农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农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需要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破格聘用。
47、农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8、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管理人员确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明确其主体岗位,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八、组织实施
49、岗位设置管理是农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农业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实施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0、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
体方案,组织好所属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
51、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农业事业单位,政府人社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