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产品验收、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重要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文本格式;规范政府采购招标评标场所管理;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和商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全省资源共享和动态管理;完善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制度,切实加强对协议供货价格、定点服务质量、合同履行等后续环节的管理。
(四)各单位要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建立规范的内部工作流程,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项目需求、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等重要环节的工作不得由同一岗位单独完成;要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申报采购项目计划,预算金额较大且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必须请专家做好需求论证,防止功能闲置和浪费。
(五)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建立学习和培训上岗制度,提高专业技能和专业化水平,优化内部操作程序,科学制定技术参数和评价标准,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四、进一步发挥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扩大内需和调整结构,严格落实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二)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和我省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清单(目录)。省财政厅要会同科技等部门尽快制定我省自主创新企业产品认定办法。
(三)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着力研究支持本省汽车、中央空调、工程机械、锅炉、服装、家具、印刷等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