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司最近3年未被列入上海海事局“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五)所管理船舶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污染主要责任事故,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发生率不超过10%;
(六)所管理船舶最近3年未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七)公司机务、海务、体系和船员管理人员稳定,最近3年内每年海务主管、机务主管和体系主管岗位变化人数不超过30%;
(八)公司最近3年内未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所述的瞒报或漏报情况;
(九)所管理船舶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严重违反海事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逃避进出口签证和查验、超载、船员配备不足、拒绝或阻挠主管机关监督检查和其他严重影响船舶安全的行为。
未持有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只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本条第一款(三)至(九)项的有关条件,也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第六条 评选材料
符合第五条要求的航运公司,可于每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局申报安全诚信公司资格,并提交安全诚信公司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及公司所管理船舶清单(格式见附件2),如实报告相关安全诚信信息。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上海海事局收到申请后,应审查航运公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通过上海海事局网站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届满后,上海海事局收集反馈信息并进一步核实,确定本年度“安全诚信公司”名单,并向安全诚信公司颁发证书。
第八条 年度评价
安全诚信公司资格证书5年有效,其有效性服从于上海海事局在公司自评基础上实施的年度评价。
获得安全诚信公司资格的航运公司每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应向上海海事局递交安全诚信公司年度自评报告。自评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是否失效;
(二)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否被实施过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