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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国资委董监事[2010]28号)


各董事会试点企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沪委发[2008]9号)和《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沪国资董监事[2009]124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国务院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的做法,我们制定了《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沪委发[2008]9号)和《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沪国资董监事[2009]124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国务院国资委董事会试点工作的做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要求

  董事会对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负责,每年向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

  (一)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年度工作报告应对照《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并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三)年度工作报告原则上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并抄送监事会。

  二、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董事会制度建设情况

  1、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情况。包括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2、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的制定或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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