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通知
(琼海渔函〔2010〕39号)
各有关单位: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
《海岛保护法》),该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庆祝
《海岛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增强社会大众依法保护利用海岛的意识,维护国家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结合本省实际,拟定
《海岛保护法》宣传活动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日常工作由海域与海岛管理处负责。各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海域与海岛管理处:统筹安排整个宣传工作,指导各沿海市县做好宣传工作,统一印刷有关宣传材料,协助办公室做好座谈会的会务准备工作。
2.办公室:安排媒体采访、组织座谈会议、开支经费等。
3.法规处:负责法律咨询。
4.各沿海市县海洋与渔业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负责本地区
《海岛保护法》的宣传工作,可制作灯箱广告、悬挂宣传横幅,在本地区设点宣传。宣传材料由海域与海岛处统一发放。联系人:罗志光,联系电话:13876760268,65236578.
5.省海监总队、省监测中心:负责在海口市设点宣传。
二、时间安排
2010年3月1日至4月15日,在全省沿海市县开展
《海岛保护法》系列宣传活动。
三、主要内容
(一)2月28日,海南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采访省厅海域与海岛管理处处长新闻。
(二)3月1日,《海南日报》刊登
《海岛保护法》宣传稿和
《海岛保护法》全文。